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融資融券中的除權處理

來源:【贏家江恩】責任編輯:fanxiaonan添加時間:2015-06-02 13:11:57
  在融資和融券中,有關除權的技術處理比較典型的是美國模式和臺灣模式。

  在融資購券過程中,對于整個的交易過程來說,是資金量放大了,而存在的證券數(shù)量并沒有因此而發(fā)生變化,因此在資金的借貸關系外,只存在證券的買賣與過戶,與這種買賣相聯(lián)系的證券權利也一并轉移。

  但是在融券賣空交易中,則不一樣,是證券的數(shù)量放大了,在市場上流動的證券因為賣空而增加,因此對于與證券相聯(lián)系的權利變化,必須要有技術上的處理和法律上的規(guī)定。而需要處理的過程,主要是分紅權與投票權的處理。

  在融券交易中,證券雖然是在信用賬戶中,通過負資產的形式,以借貸關系來處理,但實際上,證券的出借方依然在法律上擁有證券的一切權利,而賣空證券的買入方也擁有證券的一切權利。

  在這個過程中,借券賣空者交納保證金.通過證券交易經紀公司向賣空券借出者借入證券并賣空,賣空券的買入方買入證券并過戶交割,這時賣空券買入方取代了賣空券借出方,成為上市公司中的新股東。上市公司也會直接將年報、紅利與投票權寄給賣空券,買入方而不再理會賣空券借出者。但由于賣空券借出者在法律上不應該損失任何與證券相關聯(lián)的權利,因此。必須通過一定的途徑補足他的權利。一般來說,融券賣空者應該向交易經紀公司補交紅利,因為在分紅派息除權以后,證券價格下降,融券賣空者在買入證券補足借券的時候,相當于獲得了分紅的好處。而交易經紀公司則在投票權上,充當了融券融通機構的作用,他必須從自營股票中分出相應的投票權給予賣空券借出者,并會向上市公司索取年報,然后匯總年報、紅利投票權等,一并還給賣空券借出者。只有等到融券賣空者買入股票補足融券以后,這個過程才停止.這個時候賣空券借出者才通過交割,重新獲得了股票.而交易經紀公司也才免除代收紅利、索取年報、墊支投票權的義務。

  中國臺灣與美國、日本的融券交易技術處理環(huán)節(jié)中,很不一樣的,是它的除權處理。在臺灣,為了維持證券在分紅除息、派股等除權環(huán)節(jié)前后,證券數(shù)量上的一致性和惟一性,臺灣沒有像美日那樣,實際是券商來承擔中介負責將信用交易衍生出來的權息補上,而維持信用交易融券行為的存在與正常進行,并實際發(fā)生過戶。臺灣的思路是,當證券面臨除權之時,需要將融券交易的證券恢復原狀。也就是說,當上市公司分紅派息送股之時,借入方不需要支付貼補的權益,但必須將所借來的證券償還。而實際中,證券金融公司和證券公司面對信用交易融資客戶,收取的抵押證券往往早融券借出的來源。因此,當發(fā)生分紅派息之時,證券公司和證券金融公司必須將所抵押的證券還到融資客戶中去。在臺灣,之所以歸還,是認為借券交易是一種特別的交易,是要在一定價位買回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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